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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山热?《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》

发布时间:2025-10-16    |    浏览次数:

以珠峰为例,2025 年春季尼泊尔南坡发放登山许可证 456 张,中国北坡发放 48 张,总登顶人数预计达 846 人次。商业化登山服务的完善(如夏尔巴向导、氧气配备)降低了攀登门槛,吸引更多爱好者参与。例如,尼泊尔政府将珠峰南坡春季登山许可费从 1.1 万美元涨至 1.5 万美元,但仍挡不住登山者的热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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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国拥有 14 座海拔 8000 米以上山峰中的 9 座,其中珠峰北坡、希夏邦马峰、卓奥友峰等是国际登山者的热门目标。2025 年中尼友好登山交流活动吸引了 160 余名中外山友共同登顶洛堆峰,而神仙居第十届中韩国际登山大会则吸引了近 500 人参与,体现了中国低海拔山峰在国际民间交流中的影响力。

  中国政府通过举办登山大会、优化交通和救援设施(如珠峰大本营的清洁能源设备),提升登山体验。同时,地方政府如西藏、青海等地出台细则,规范管理并开放更多山峰(如青海海拔 4500 米以上山峰需申请许可),进一步促进登山产业发展。

  总则:适用范围与管理基础

  适用对象与场景

        外国人在境内攀登 “对外开放山峰”(含附带科学考察、测绘),具体为西藏自治区海拔 5000 米以上山峰、其他省 / 自治区海拔 3500 米以上山峰。

  核心原则

         遵守中国法律,外国人正当权益受保护;管理实行 “统一领导、分级负责”。

  山峰公布主体

        对外开放山峰由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(以下简称 “国家体委”)和公安部联合公布。

  来华登山手续:申请与审批流程

  申请主体

        外国团队:可自行申请,或委托我国省 / 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。中外联合团队:由中国团队提出申请。

     审批时限

        国家体委收到申请后 60 日内,以书面形式告知结果(通知申请方、代理登协、活动所在省 / 自治区体委)。

  后续要求

  获批后需缴纳 “注册费”,并与国家体委指定单位签订《登山议定书》(副本需报国家体委备案)。

  议定书不得任意变更;若变更 “攀登季节、路线、山峰”,需重新报国家体委审批。

  入境前 1 个月:将登山经费全额汇寄中方签约单位,并凭国家体委通知在我国驻外使(领)馆办理签证。

  登山活动:行为规范与配套要求

前置义务

登山前为随队中国公民办理保险,落实山区自然环境保护措施。

  核心行为规则

  1. 按批准的山峰、路线攀登,不得攀登未批准山峰、越过批准路线,不得转让山峰 / 路线。

  2. 不得吸收本团队以外队员;展外国国旗需经国家体委同意,且需同时展规格相当的中国国旗。

  3. 山峰名称、高度以中国政府公布为准;保持路线 / 营区卫生,不得擅自安放纪念品。

  4. 及时向国家体委、中方签约单位报告 “登山结果” 与 “意外情况”。

  后续义务

  活动结束后,以团队为单位提交《总结报告书》,并将登山期间的音像资料 “无偿提供” 给国家体委及活动所在省 / 自治区体委。

  登顶成功后,由国家体委确认并颁发 “登顶证明书”。

  中方联络人员要求

  必须配备中方联络人员(由中方签约单位指定),职责包括:监督执行中国规定、解决活动问题、报告情况、调解纠纷。

  中方服务人员需通过联络人员安排,服务费用项目及标准由国家体委公布。

  对随队中方人员的保障

外国团队需提供医疗、急救及必要宿营 / 炊事用具;不得擅自解雇随队中方人员或停发津贴(中外联合团队可协商保障方式)。

  附带科学考察与测绘:特殊审批与资料提交

  前置审批申请登山时,需同步向国家体委申报 “科学考察 / 测绘计划”,由国家体委转国家科委(科学考察)或国家测绘局(测绘)审批。

  禁止性规定计划未获批前,不得进行 “系统观测(生物 / 岩石 / 矿物等)、采集标本 / 样品 / 化石、测绘活动”。

  后续资料提交

  科学考察: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科委提供 “标本清单、动植物新种信息、新种正模式标本、室内分析结果、音像资料复制本”。

  测绘:通过中方签约单位向国家测绘局提供 “测绘成果副本或复制件”。

  登山物资:入境出境管理

  入境申报按 “特准进口物品”“暂时进口物品” 分类申报,经海关核准后办税收、担保手续。

  税收政策

  消耗性物资(合理数量的专用食品、急救药品、防寒衣物、燃料等):特准免税;超量需纳税。

  专用器材(通讯、摄影、录像、测绘器材及专用运输工具):暂时免税,活动结束后需 “复运出境”;无法复运的,需通过国家体委办手续。

  出境要求采集的标本、样品、化石及制作的音像资料,需经有关部门检验许可后方可携带出境。

  罚则:违规处理与救济途径

  违规情形违反 “保险 / 环保措施(第十二条)、登山行为规则(第十三条)、随队中方人员保障(第十八条)、考察 / 测绘审批(第十九条)、资料提交(第二十条)”,或未经国家体委批准擅自登山。

  处罚类型

警告、5000 元 - 5 万元罚款、停止登山活动;违反第十九条 / 第二十条的,可额外没收 “采集的标本、样品、化石及资料”。

  救济途径

        先申请行政复议;对复议结果不服的,可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复议、不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处罚机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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